- 發布時間2018-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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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公約》在1992年6月3日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是世界上第一部為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家合作的基本框架。
目前,已有197個國家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些國家被稱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公約規定每年舉行一次締約方大會。締約方大會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高級別的會議。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注意到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據此,公約規定了附件一國家承擔量化減排義務(主要是發達國家),附件二國家承擔出資義務(主要是發達國家),非附件一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與附件一國家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共同履行公約的義務。
2.《京都議定書》
(Kyoto Protocol)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通過的,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文書,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首次以國際性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京都議定書》需由占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并且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批準之后,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中國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8月核準了《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生效。2012年多哈會議通過包含部分發達國家第二承諾其量化減限排指標的《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諾期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20年12月31日結束。2014年6月中國交存了《京都議定書多哈修正案》的接受書。《多哈修正案》尚未生效。
3.《巴黎協定》
(Paris Agreement)

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的協定,2016年4月22日開始在紐約開放簽署,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巴黎協定》是繼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之后,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國際法律文本,確定了2020年后的全球氣候治理相關安排。
《巴黎協定》要求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內,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旨在盡快達到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峰值;在公平基礎上,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源的人為排放與匯的清除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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